南阳强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17471812A
法定代表人:孙玉中
地址:南阳市麒麟西路丘庄对面
本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变更汽车配件、光学零部件、非标五金件加工项目(以下简称加工项目)位置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建成投产;铝氧化项目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日博官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8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该案件目前公安部门在调查中,当事人已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上交了一定数额的处罚押金,请求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后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加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投产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铝氧化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投产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你单位加工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铝氧化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伍拾万元,处总投资额3%罚款,计壹万伍仟元;铝氧化项目总投资额为伍万捌仟元,处总投资额5%罚款,计贰仟玖佰元。两项合计壹万柒仟玖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7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联系电话:61388101 邮政编码:473055
河南 南阳 南阳市环保局 版权所有
办公室电话:61388088 维护单位:南阳创想网络有限公司 维护电话:0377-63877111
ICP备案号:豫ICP备16024385号-1 网站标识码:4113000008
扫描二维码访问
"南阳环保局"微博
扫描二维码访问
"南阳环保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