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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罚决字〔2017〕第8号】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2017-07-05 11:38:00 信息来源: 点击: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7219672-841130311A210

组织机构代码:77219672-8

法定代表人:李文献   

地址:南阳市天冠大道与纬七路交叉口

本机关于2017322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调查终结。2017年2月23日,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经监测,你单位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粪大肠菌群9200个/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5000个/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为证。

我局于201742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日博官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罚款,共计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壹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4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联系电话:61388101                邮政编码:4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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