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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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青松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阳油田
本机关于2017年4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南阳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发布的《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监控国发平台认定结果表(市直)》显示,你单位2017年2月5日14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29.7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氧化硫≤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监控国发平台认定结果表(市直)》”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日博官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6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同时对你单位涉嫌的四次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2017年1月12日烟尘超标、1月22日烟尘超标、1月23日烟尘超标、2月5日二氧化硫超标)一并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决定四案合并,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公开组织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一、三次烟尘超标数据均是在对脱硫系统增大反冲洗水量时出现的,应为异常数据,并自行分析原因有三:一是异常时段除尘设施工艺完善、运行正常;二是运维方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CEMS运行存在异常;三是异常数据在技术规范允许的绝对误差范围内。
二、2月5日二氧化硫超标为异常数据,并自行分析原因有五:一是紧急停炉后,CEMS后续监测数据与设备运行规律不符。从CEMS监测数据分析上看,监测数据与设备运行规律有两处不相符:第一在吹扫时间上异常,第二停炉后SO2实测数据反常;二是运维方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CEMS运行存在异常;三是按数据归类统计分析,亦不存在SO2浓度小时均值超标;四是从烟温、二氧化硫两项指标拟合曲线上看,存在矛盾现象;五是参照CEMS比对监测结果存在偏差。
案件调查人员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人员意见:第一虽然你单位提出了多项异常数据原因,但一直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完整的证明材料;现有提供的一份手写日报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炉膛火焰曲线图无法直接证明停炉及工况变化;第二你单位提出的基于分钟数据分析的各种疑点论断,同样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并且这些分析论断的依据均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条件,无法推断相关超标数据为异常数据;第三你单位已将相关材料提请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相关专家审核,省中心相关专家答复:无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同时有合理的解释证明其为正常超标。
同时在听证会上查明,第一运维方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阳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出具了四次超标发生时的《南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正常运行证明》,未向你单位出具过四次超标发生时自动监控基站运行异常证明;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就是说超标即构成违法,没有“误差”之说,你单位提出此项观点明显是对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误解。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并综合听证会的各方情况后认定,你单位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该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超标1倍以下,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罚款叁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6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联系电话:61388101 邮政编码:4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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