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南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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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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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南阳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发布的《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监控国发平台认定结果表(市直)》显示,你单位2016年12月19日02时烟尘排放浓度为36.48mg/m3、13时为33.28mg/m3;12月21日13时烟尘排放浓度为48.08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32.5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监控国发平台认定结果表(市直)》”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日博官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该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0.5 倍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超标1倍以上,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捌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6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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