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万和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4254320-741130313A1001(1-1)
组织机构代码:74254320-7
法定代表人:国革峰
地 址:南阳市人民北路260号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7月5日在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了现场取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8mg/L,超过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标准60mg/L)。本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调查,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宛环罚责改〔2016〕第3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日博官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环罚告〔2016〕16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内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计贰佰贰拾贰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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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
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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