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木兰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00100003719
组织机构代码:17635454-X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地 址:南阳市伏牛路南段(生态工业园)
我局于201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进行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取样监测,你单位废水外排口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417mg/L、氨氮53.6mg/L、悬浮物214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排放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0mg/L、悬浮物50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宛环违改字〔2016〕第8号)。2016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环罚〔2016〕18号)罚款贰万壹仟叁佰柒拾壹元。
2016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经现场取样监测,主要污染物氨氮17.5mg/L,色度64,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排放标准限值(氨氮10mg/L、色度50),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仍未停止,7月14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你单位的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日博官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宛环违改字〔2016〕第2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连罚先〔2016〕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16年8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你单位外排废水经公司污水站处理后排入了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即氨氮20、色度80。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认为:环保部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2015第19号令),规定“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你单位外排废水进入白河南污水处理厂,因此应当执行表2中直接排放限值,即氨氮10、色度50。因此,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6年5月4日次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原处罚决定贰万壹仟叁佰柒拾壹元,计20日,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肆佰贰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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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
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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