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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7〕210号】关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扩建及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7-12-20 12:05:00 信息来源: 点击:

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扩建及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镇平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宛镇环审〔2017〕59号)等有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日博官网办公会议纪要2017〕26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处置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和生产。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新建焚烧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1和表3中排放限值及相关控制要求

废有机溶剂回收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执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要求,同时还须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2中排放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物化车间酸雾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排放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VOCs、硫酸等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中其他企业排放建议值和表3中排放建议值、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中其他行业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厂界标准限值等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项目防护距离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并依法依规与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对接,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

2.废水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系统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确保项目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废水在厂区内经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要求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3.噪声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随意堆放。

5.危险废物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填埋要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中相关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定期巡检,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书》和我局总量核定意见提出的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省或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处理处置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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