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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7〕193号】关于南阳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变更环评的批复
2017-11-15 11:57:00 信息来源: 点击:

南阳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阳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变更环评》(报批版)(以下简称《变更环评》)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日博官网办公会议纪要〔2017〕22号)研究,现对《变更环评》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中心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04年6月经我局批复(宛环管〔2004〕56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一)病房大楼建设方案变更。由原已批复环评中的“地上26层,地下一层,裙楼3层,总建筑面积约4.2万m2”,调整为“地上22层,地下二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7.7万m2”。

(二)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变更。污水处理工艺由原已批复环评中的“两级生化+复式消毒”,变更为“接触氧化+沉淀池+消毒处理”。

)污水排放路径变更。院区污水总排口位置由院区西南部调整到东南部,排放去向由原环评中的“院区总排口→淯滨街污水管道→梅溪河截污管网→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变更为院区总排口→工农路污水管道→温凉河截污管道→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

)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仍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一致。

二、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环评》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你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变更环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变更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环评》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变更环评》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恢复措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变更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院区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食堂产生的含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外排废水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及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确保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进一步处理。

3、噪声  院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其中栅渣、化粪池和污水站污泥还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相关控制标准。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设备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医药、化学品的管理,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和信息上报,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变更环评》和我局总量核定意见提出的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成和运行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对项目的其它环保要求仍按南阳市环保局批复文件(宛环管〔2004〕56号)执行。

 

2017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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