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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7〕191号】关于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变更环评的批复
2017-11-15 10:25:00 信息来源: 点击:

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变更环评》(报批版)(以下简称《变更环评》)及社旗县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环〔201746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日博官网办公会议纪要〔2017〕22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现对《变更环评》批复如下:

一、《河南金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12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批复(豫环审〔2011〕335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一)将原环评批复的1 台2t/h燃煤锅炉调整为1 台2t/h燃气锅炉;

(二)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由原环评批复的70m3/d调整为40m3/d;

(三)甄锅等部分生产设备型号、数量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进行了调整,但生产工艺与生产能力仍维持不变

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仍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一致。

二、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环评》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变更环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变更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环评》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变更环评》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变更环评》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燃气锅炉废气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酒曲粉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外排废气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处理后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执行《变更环评》提出的防护距离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并依法依规与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对接,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

2、废水  厂区排水系统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在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内要进行有效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在确保社旗县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本项目污水的前提下,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和社旗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确保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社旗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随意堆放。

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的管理,定期巡检,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本次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书》和我局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如果今后国家、我或我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对项目的其它环保要求仍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审〔2011〕335号文执行。社旗县环保局应根据变更后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2017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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