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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7〕187号】关于南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子项目二)沼气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2017-11-22 15:37:00 信息来源: 点击:

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之子项目二——沼气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报批版)(以下简称《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日博官网办公会议纪要〔2017〕22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现对《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1月经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豫环审〔2007〕269号)。根据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显示,工程包括南阳市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沼气利用工程和南阳市城市民用沼气工程三个子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子项目沼气利用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一)气源变更:将原环评中的以天冠集团产生的沼气为主气源,新疆广汇的LNG作为辅助气源变更为以西气东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以天冠集团的沼气作为辅助气源;

(二)供气范围变更:由原来的南阳中心城区、镇平县和邓州市缩小至南阳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原供气管网线路建设方案不变;

(三)站场数量、位置变更:由原环评中的18个站场和阀室减少至5个站场(1座气化掺混站、3座加气站、1座高中压调压站)。其中高中压调压站和2座加气站位置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仍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一致。

二、在你单位依法完善项目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并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生态恢复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恢复措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气化掺混站等站场配套的燃气锅炉废气外排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站场卸压检修废气和超压放空废气等外排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标准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系统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确保各类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的管网段和站场等工程,其施工和运行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在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的管网段和站场其施工和运行产生的废水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外排

3、噪声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定期巡检,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我局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六)如果今后国家、我省或我市颁布实施严于本批复的新环境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或新要求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对项目的其它环保要求仍按原河南省环保局批复文件(豫环审〔2007〕269号)执行。

 

 

2017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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