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之子项目二——沼气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报批版)(以下简称《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日博官网办公会议纪要〔2017〕22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现对《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1月经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豫环审〔2007〕269号)。根据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显示,工程包括南阳市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沼气利用工程和南阳市城市民用沼气工程三个子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子项目沼气利用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
(一)气源变更:将原环评中的以天冠集团产生的沼气为主气源,新疆广汇的LNG作为辅助气源变更为以西气东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以天冠集团的沼气作为辅助气源;
(二)供气范围变更:由原来的南阳中心城区、镇平县和邓州市缩小至南阳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原供气管网线路建设方案不变;
(三)站场数量、位置变更:由原环评中的18个站场和阀室减少至5个站场(1座气化掺混站、3座加气站、1座高中压调压站)。其中高中压调压站和2座加气站位置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仍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一致。
二、在你单位依法完善项目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并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生态恢复和防治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恢复措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气化掺混站等站场配套的燃气锅炉废气外排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站场卸压检修废气和超压放空废气等外排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系统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确保各类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在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的管网段和站场等工程,其施工和运行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在区域污水处理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或白河南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的管网段和站场,其施工和运行产生的废水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外排。
3、噪声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定期巡检,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和我局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六)如果今后国家、我省或我市颁布实施严于本批复的新环境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或新要求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对项目的其它环保要求仍按原河南省环保局批复文件(豫环审〔2007〕269号)执行。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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