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四、报送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证明文件。
5.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结业证书复印件。
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关制度。
(1)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2)含源设备操作规程;(3)辐射工作岗位职责;(4)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6)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7)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8)监测方案;(9)从业人员培训计划;(10)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1)其它相关制度。
7.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8.配备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和必要的监测仪器(ⅹ、γ辐射监测等仪器、表面污染监测仪)等其它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主办科室及联系方式:
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0377-61387700
日博官网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0377-6138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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