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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审〔2015〕4号】关于内乡县盛群伏牛白山羊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伏牛白山羊种羊保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15-01-23 11:52:00 信息来源: 点击:

根据《内乡县盛群伏牛白山羊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伏牛白山羊种羊保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南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表[2014]184号)、内乡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南阳市环保局联审联批办公会议纪要宛环纪[2014]18号文件,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内乡县灌涨镇山底村,建设规模为年存栏伏牛白山羊1500只。项目占地25.25亩,另有96.58亩土地作为配套的沼液消纳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羊舍2栋、羊活动场、人工受精室、治疗室、药浴池、青贮池、饲料库、办公生活楼等,以及污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能力5m3/d,主要构筑物包括25m3沉沙集水池、21m3厌氧反应罐)、30m3事故池1座、400m3沼液暂存池1座、500m2堆肥车间1座、1m3储粪池2座、安全填埋井2口、地下水监测井4口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占总投资的4.4%。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区不在内乡县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同意内乡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依法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噪声、弃土及建筑垃圾等环境污染,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所提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予以认真落实,同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将项目施工期造成的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养殖场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运营期羊舍冲洗废水、羊尿、职工生活污水与场区初期雨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厌氧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沼液由管道运至田间贮存池作农肥施用,场区不设排污口,废水不得外排;产生的沼气经净化处理后要进行合理利用,多余部分火炬燃烧。建设单位要做好污水处理站、田间贮液池、沼液输送管网及配套设施等沼液利用系统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有足够的土地消纳面积和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控制饲养密度、加强羊舍通风、改善饲料配比、喷洒除臭剂等有效措施,确保NH3和H2S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要求,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饲料加工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十15米排气筒处理后确保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高于食堂所在建筑物顶部的烟囱排放,其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场界外设置5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加强场区绿化,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外无明显臭味。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须妥善处置,羊粪、饲料残渣、污水处理系统沼渣经收集后要及时清运至堆肥场(先期做好“防渗、防雨淋、防外溢”措施)制成有机肥,制成的全部有机肥作为农肥外运利用;病死羊尸及母羊分娩胎盘进行深井加熟石灰填埋处理;饲料加工工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做饲料;场区防疫等产生的医疗废物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场区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灌涨镇垃圾中转站。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饲料粉碎机、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要依据噪声产生原理采取相应的隔音、吸音、减振、消声等措施,并加强场区绿化,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排放标准。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中明确的场界位置进行建设,严格实行干清粪工艺,做到日产日清。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养殖场日常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严格做好防渗措施,确保养殖区、粪污处理区及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严防羊粪及羊舍冲洗污水对场区及周边农田利用区地下水的污染,并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监控监测,防止区域地下水和土壤受到污染。

四、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项目建成后,须及时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我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审批五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并自觉接受内乡县环保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南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内乡县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该项目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组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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