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访问日博官网!
今天是:
         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标准 > 正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11-06 15:38:31 信息来源: 点击: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附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pdf


河南 南阳 南阳市环保局 版权所有

办公室电话:61388088 维护单位:南阳创想网络有限公司 维护电话:0377-63877111

ICP备案号:豫ICP备16024385号-1 网站标识码:4113000008

豫公网安备 41130302000120号



关闭

官庄工区微博

关闭

扫描二维码访问
"南阳环保局"微博官庄工区微博

扫描二维码访问
"南阳环保局"微信官庄工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