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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1-22 15:04:00 信息来源: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21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阳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建立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当预测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条件的污染气象状况发生时,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公众可通过市政府网站主页和市环保局网站主页查询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报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⑴Ⅳ级预警(蓝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⑵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⑶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⑷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发布。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

原则上,上述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预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实行应急值守制度,在发布、调整、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即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1.4 当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⑴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⑵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消减5%以上

4.2.2 Ⅲ级响应程序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⑵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附件2),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消减10%以上;督导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日)。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附件3),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消减15%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燃煤电厂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通过停产或检修、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各项污染物排放量再减少20%(附件4)。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⑴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⑶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⑷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⑸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附件3),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消减20%以上。

4.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5 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天内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于每年5月份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于5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

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考核和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查考核,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按照规定追究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对应发布预警而未发布的,发布、调整、解除预警不及时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未按要求报告信息的,指挥部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据《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督查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组织督导工业企业、燃煤电厂的限产停产措施。

3市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监察局会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市住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烧烤等行为。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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